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争夺,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离婚时,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争夺到子女抚养权呢,来看为您整理的几个小技巧。
首先,我们要知道,法院在离婚抚养权上的判决标准是什么样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一般会参照以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其中,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总结来看,显然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本原因在物质和感情上哪一方对子女更有利。所以我们由此可以来总结出一些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有力的方法,例如: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如双方的工资收入、教育程度差异等,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如果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很有必要。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所以想要抚养权,就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当然,如果觉得还是没有把握,关键时刻寻找合适的律师还是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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